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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團團規

一、依據『臺北市立國樂團附設樂團設置要點』 訂定本須知。
二、臺北市立國樂團附設合唱團設下列人員分掌各有關事項:
(1)團長一人,由本團團長兼任,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。
(2)副團長一人,由本團副團長兼任,襄助團長處理團務。
(3)指揮一人、副指揮一人、鋼琴伴奏二人,由團長聘任,負責樂團訓練與演奏事宜。
(4)聲部老師四人,由指揮遴選報請團長聘任,襄助指揮統整該聲部並協助團員熟練樂 曲。
(5)總幹事一人,由團長自合唱團團員中聘任,襄助處理團務及演出相關需求之申請。
(6)總幹事為無給職,任期一年,得連選連任,其他幹部由總幹事依團務需求,自合唱團團員中邀請,並經團長核准。
(7)團員大會由總幹事或其授權人主持,每年召開一次 (指揮可視情況召開臨時大會)
三、團員資格:熱愛合唱藝術之社會人士,並經考試合格者均可參加。
四、樂團團員編制:共90名。
五、出勤管理:
(1)超過預定團練時間者登記為遲到,遲到三次以事假一次登記。
(2)事假須於團練日前遞交假單。病假可於團練當日口頭告知,並於下次團練日補辦請假 手續。假單可於本團網站上下載。
(3)演出前三次練習除病假(需附證明)外皆以缺席登記。
(4)無法出席年底音樂會演出者,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出具證明外,均需於演出前三個月告知,並辦理請假手續,不符規定者,以退團處理。
(5)半年為期,每年於六月卅日公告團員之出席率以示提醒,十二月卅一日統計出勤資料,無故缺席超過二次,或事病假次數超過應出席次數三分之一以上者,以退團處理。
(6)因特殊原因須連續請假達四次(含)以上就是長假,需提出長假書面申請並經指揮核准,一次申請最多以半年為限,超過者以退團處理。連續3年超過2次長假者亦以退團處理。
(7)新團員考進團之當年度,在十二月卅一日之前(年底音樂會需參演一次)若請假四次(含)以上,不記為長假,則以事假為由請假。
(8)以上管理悉以排練日誌及出席簽到單為據。每年六月及十二月最後一次排練後,總幹事需將排練日誌、出席簽到(點名)單以及統計資料彙整送交臺北市立國樂團研推組。
六、樂譜:有正式出版之樂譜一律由合唱團統一訂購,分為自費譜和公費譜。
(1)自費譜由團員付費,退團時不用歸還。
(2)公費譜由團內支付,退團時需歸還。
(3)團內所發下的影印譜請妥善保管,退團時需歸還。
(4)如練唱時忘了帶譜,「需借譜」每份20元,
請餵本團寵物∼小紅豬(借的譜當天不用歸還)
七、驗收:演出前得辦理驗收,方式及內容由指揮訂定之,並依據驗收成果,排定演出人員及曲目,驗收沒有通過者就不能上台演出。
八、演出:與國樂團一起演出的音樂會和合唱團的年度演出,還有「文化就在巷子裡」的義務場次,為每年的重要演出,只有一次請假的機會,超過者以退團處理。
( PS: 「文化就在巷子裡」是社區演出,每年指揮將視情況決定團員應盡的責任場次 )
九、評鑑辦法:
(1)每年定期辦理團員年度評鑑資格考,考試方式及內容由指揮訂定之。
(2)無故不參加年度評鑑者以退團處理,請假者須由指揮安排完成補考。
(3)評鑑方式及結果需送交臺北市立國樂團研推組備查。
十、招考:
(1)每年視需要得不定期招考新團員。
(2)招考方式及內容由各團指揮提報推廣組長簽請團長核定後辦理之。
(3)團員有義務協助合唱團所參與演出的音樂會宣傳及票務行銷。
十一、經費:所有師資指導費支應均須報請推廣組長簽請團長核可,並依據臺北市立國樂團核銷規定辦理。
十二、本須知報請團長同意後實施。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公告修訂之。



臺北市立國樂團附設合唱團

團址: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3號
電話: 02-23832170轉262推廣組代轉合唱團
網址:http://www.tcoc.url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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